管理学院“劳动合同”知识讲座 |规避“陷阱”,安全就业
为初入职场的大四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一定的帮助,增强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实现有效的自我维权。新疆农业大学管理学院于2019年12月18日15:30在2127教室举办“劳动合同”知识讲座。
本次的主讲老师为管理学院法学系张晶晶老师。
此次讲座张老师围绕“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展开,提出了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各种策略。
风险一: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制度的核心,事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往往为了规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多,书面合同少。毕业生要注意:(1)口头约定不可取;(2)不要相信”我们的报酬会让你满意”和“长久合作”之类的空头支票;(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避免出现纠纷。
风险二: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运用格式条款
用人单位往往通过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增加劳动者的义务,使劳动者处于不利地位。一些条款或者规章制度存在违法无效的情形。同学们需要明白劳动合同签订时应体现双方合意,劳动者有权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通过变更、补充合同来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用人单位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应当的法定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风险三:打着各种名号,非法收取一定的费用
有些单位在招聘时以录用为条件引诱求职者,骗取诸如报名费、资料费、注册费、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有的甚至在毕业生被录用以后,以应届毕业生专业知识不足为由,收取培训费,此做法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风险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同一个人同一个单位多次试用、试用期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等做法随时可能出现。为此,毕业生们需要注意以上说法都是错误的。
当毕业生遭遇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多途径解决。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向工会申请、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五个方面来进行维权。
本次讲座增强了同学们的法律意识,知道了自己在未来就业过程中如何利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未来的就业奠定了很好的法律基础。相信,聆听这次讲座后,大家在未来的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规避“陷阱”,保护自身权益。